值得注意的是,這起糾紛之外,公司還同時與另外2家航運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并分別提起了仲裁申請。從各方相持不下的情況來看,無論仲裁機構(gòu)如何裁決,船東和公司都很難看到對自身最有利的結(jié)果。
今年2月26日,舜天船舶公告稱,就與Sasa和Adriana Shipping Co Pte. Ltd.(簡稱“Adriana”)簽訂的《船舶建造合同》項下的爭議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請求。2010年9月10日和2010年10月12日,公司先后與Sasa、Adriana簽訂《船舶建造合同》,分別為他們建造并出售一艘82000噸散貨船,合同金額均為3180萬美元。但船舶建造完成,取得法國船級社(BV)的完工聲明之后,公司多次通知Sasa、Adriana接船,對方都未按時前來接船。
在多方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舜天船舶根據(jù)合同條款和相關(guān)法規(guī)進行了單方面交船,并由南京公證處公證及律師現(xiàn)場見證。
Sasa、Adriana隨后對船舶是否符合交船條件提出異議,而公司則要求Sasa、Adriana接船、并支付尾款、相應(yīng)利息和其它損失。
今年5月30日,Sasa向舜天船舶發(fā)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Sasa預付款約900萬美元及相應(yīng)利息。Adriana尚未要求解除合同。
而舜天船舶并非僅限這2起糾紛,同在仲裁之中的還有和福翼(香港)航運有限公司(簡稱“福翼香港”)的糾紛。
這起訂單同樣簽訂于2010年。2011年12月14日,舜天船舶與首都散貨和福翼航運有限公司簽訂了船舶訂單合同,通過兩次轉(zhuǎn)讓,2012年4月26日將該合同轉(zhuǎn)讓給了福翼香港。和Sasa一樣,福翼香港拒絕接船,并于2012年12月11日,通知舜天船舶解除合同、要求退還1980萬美元預付款及利息、已供物品與其他相關(guān)損失等。
舜天船舶向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福翼香港于1月28日也向仲裁庭提起訴求,并發(fā)布了一則聲明,稱舜天船舶在該散貨船建造中存在“粗制趕工,工藝不良;船舶未取得入級證書,不符合交船條件;強勢處理,拒絕協(xié)商;管理體制混亂失察”等問題。
舜天船舶的這三起糾紛,爭議的一個焦點是“船舶是否具備交付條件”。公司認為,船已取得法國船級社(BV)的完工證明,具備交船條件。而船主表示,法國船級社(BV)的完工證明與具有法律效力的入級證書是完全不同的兩份文件資料,入級證書才是交船的必要條件。
業(yè)內(nèi)一些人士認為,用完工證明解決交船問題,在長期處于低潮期的船舶行業(yè)比較常見。船東沒有接船意愿,就會用各種理由和手段拖延接船時間甚至棄船。入級證書是根據(jù)船舶國籍證書來頒發(fā)的,而要取得船舶國籍證書需要船東向船籍國政府申請,這項工作必須由船東完成。如果船東沒有提交必要的文件,船級社就無法發(fā)出入級證書。
一位法律界人士則表示,中國船廠為了與國際接軌,在涉外船舶建造中大都使用將船舶建造合同定性為買賣合同的合約文本,因此在交接之前船廠享有船舶所有權(quán),可以任意處置而不必承擔侵權(quán)責任。即便是在加工承攬合同下,當訂造方未在規(guī)定時間領(lǐng)取該物或者不支付相應(yīng)的加工費時,承攬方對該特定物也享有留置權(quán)。
不過,這位律師也認為,船東、船廠都不應(yīng)采取過激的方式來處理。盡管舜天船舶在公告中表示,該仲裁事項不會對公司利潤造成重大影響,但最終的仲裁結(jié)果可能對雙方都不利。在仲裁機構(gòu)做出裁決前,有時建造方、船東以及相關(guān)的融資銀行會針對交付船舶事宜達成和解,以各方都能接受的條件最終實現(xiàn)交船,這也是目前較為現(xiàn)實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