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危險貨物系指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性輻射等危及人類生命與財產安全的物質。危險貨物對包裝、積載、隔離、裝卸、管理,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嚴格的要求。它的安全運輸與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有著密切關系。包裝直接影響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所以說,危險貨物更需要嚴格的包裝。而對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旨在保證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能夠經受得住正常運輸條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于1956年發(fā)布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桔皮書)的規(guī)定,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MDG Code);國際民航組織(ICAO)制訂了《國際空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歐洲鐵路運輸中心局(OCTI)制訂了《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RID);歐洲經濟委員會(ECE)與國際運輸委員會制訂了《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歐洲協議》(ADR)等有關的危險貨物包裝及運輸管理法規(guī)。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定期召開專家會議就有關危險貨物分類、包裝及運輸方面的提案進行討論、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桔皮書每兩年修訂一次。
國際民航組織規(guī)定從1989年1月1日起,國際海事組織規(guī)定從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運和海運的危險貨物的包裝強制執(zhí)行《桔皮書》第九章關于危險貨物包裝定義、規(guī)格、要求、代碼、標記、性能檢測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我國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別頒布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和《空運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并按照《商檢法》第十五條將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列為強制性檢驗項目。
我國目前對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執(zhí)行的標準有:SN0449.1-95《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總則》,SN0449.2-95《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性能檢驗》,SN0449.3-95《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使用鑒定》,SN/T0370-95《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總則》,SN/T0371-95《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性能檢驗》,SN/T0372-95《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使用鑒定》,SN0324-94《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小型氣體容器包裝檢驗規(guī)程》,ZBA82003《海運出口危險貨物集裝袋性能檢驗規(guī)程》,SN0182.2-93《海運出口電石包裝鋼桶性能檢驗規(guī)程》,SN0182.1-93《海運出口電石包裝鋼桶使用鑒定規(guī)程》及《鐵路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總則、性能檢驗、使用鑒定)等十余項海運、空運及鐵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行業(yè)標準。
按《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對各種危險貨物按危險性質分成九大類二十一小類:
第1類:爆炸品;第2類:氣體: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加壓溶解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類: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5類: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第7類:放射性物質;第8類:腐蝕品;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
以上危險貨物除第1類、第2類、第6.2類和第7類以外的危險貨物包裝,按其所裝貨物的危險程度分為三個類別:
Ⅰ類包裝:適用于高度危險貨物的包裝;
Ⅱ類包裝:適用于中度危險貨物的包裝;
Ⅲ類包裝:適用于低度危險貨物的包裝。
對已經試驗合格的包裝容器應在其醒目處標以持久清晰的標記,以示證明。標記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聯合國包裝符號如右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