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稱,2013年2月,她與被告鄭先生簽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以17萬元的價格購買鄭先生東風雪鐵龍C5轎車一輛。當日,自己支付了全部購車款,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xù)。當月,在雙方辦理車輛保險過戶過程中,她發(fā)現(xiàn)被告隱瞞了該車系其競拍保險全損車輛所得的真實情況,事實上,該車輛是水淹車,已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確認為推定全損,系被告于2012年9月在“殘值車輛拍賣”會上以13.6萬元的價格競拍取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未能將其出售的車輛被水淹的事實明確告知,導致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簽訂買賣合同,現(xiàn)張女士起訴要求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被告鄭先生作為出售方提出履行了告知義務,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故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張女士與鄭先生簽訂的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鄭先生退還張女士購車款17萬元;張女士返還鄭先生東風雪鐵龍牌C5小型轎車一輛;鄭先生協(xié)助張女士辦理上述車輛的過戶手續(xù),過戶所需費用由鄭先生負擔;鄭先生賠償張女士損失675元。